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計劃的通知》(桂人社發〔2020〕3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就做好南寧市失業補助金發放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
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下列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補助金:
(一)在南寧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二)已在南寧市參加失業保險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
二、補助標準
經審核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其申領之月起按月發放失業補助金,發放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失業補助金標準為:參加失業保險5年以下的,每月發放100元;參加失業保險5年以上(含5年)的,每月發放200元。
三、申請時間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程序
申請失業補助金可以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辦理,具體申請程序按現行失業保險金申請程序辦理。
五、停發情形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失業補助金:
(一)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的;
(二)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的;
(三)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其他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價格臨時補貼,但不得同時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自本通知印發后至2020年12月31日前申請失業補助金并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如其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間符合領取失業補助金條件的,應一次性補發其2020年3月至6月期間對應可享受月份的失業補助金和價格臨時補貼,并隨其申領之月的失業補助金一同發放。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市人社、財政部門可視申領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情況,適時提出調整失業補助金待遇水平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 寧 市 財 政 局
????????????????????????? 2020年7月9日